信网3月11日讯 近日,在胶州市翰林路附近发生一起因转弯车辆未让直行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郑某驾驶鲁U号小型汽车与董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部分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来源:胶州交警大队
3月10日19时10分许,郑某驾驶小型轿车由翰林路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董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董某受伤。
胶州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经调查:郑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的车辆,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驾驶人郑某告诉事故民警,在转弯时车辆的A柱遮挡了自己的部分视线并没有观察到直行的电动车,直到撞倒电动车后才发现直行的电动车。
当事人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驾驶人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董某无责任。
胶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车辆转弯或掉头时一定要仔细观察后方、前方车辆与行人,避免因车辆A柱、B柱遮挡形成视线盲区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要养成提前观察、主动减速的良好习惯,预防事故的发生。通讯员 王海涛 姜鲁 信网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