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16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市南区人社局对青岛城市聚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该企业逾期拒不改正,被处罚款12000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此条例。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3月1日,市南区人社局居依法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由于该企业的未公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信网无法就此处罚做进一步核实。
信网记者 丛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