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25日讯 今年3月16日,市民李先生在等公交车之时,在黄岛翰墨办公文具超市购买了两瓶饮料。就在将商品付完款正准备开启饮用时,李先生竟发现饮料包装非常软,且瓶盖上面布满灰尘。仔细一看才知道,商品过期已达2个多月。“饮料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日,而保质期仅仅为9个月。”信网联系到该超市,对方表示对于这件事他们深感抱歉,后期将严格查好货品,避免此事再发生。
今年3月16日下午,李先生及其朋友在黄岛处理完工作,等公交车时在黄岛翰墨办公文具超市购买了两瓶农夫山泉水溶C100果汁,共花费10元。在超市收银台付完款后,李先生正准备开启饮用时,竟发现饮料包装非常软,且瓶盖上面布满灰尘。“我检查包装发现饮料喷码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日’,但商品保质期却为9个月。到目前为止,商品已经过期俩月之久。这件事情辛亏我发现的早,如果没发现过期喝了饮料,出事了责任由谁负责?”
(来源:受访者)
据李先生所述,这家超市并未主动给他购物小票,而且对方工作人员仅仅将购物钱款作了退还,至于赔偿问题,对方也并未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标准赔付。“我当时很后悔没找这个超市要小票,导致维权很被动。不过我保存转账记录,而且这家超市内部及周边应该是有监控,监控可以证明这件事,他们的进货销售记录同样可以证明。”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信网联系到了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件事他们深感抱歉,并保证后期将严格查好货品,避免此事再发生。“当时我们超市可能在置换冰箱,然后冰箱底部的货品没有及时清理,导致误卖给消费者了。”工作人员说道。
对于仅看转账凭证是否便于维权,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刘乔乔律师认为,理论上讲正规超市提供的购物票兼具纳税发票与销货清单的功能,而付款证明仅仅是流水。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有提供商品消费凭证的义务,消费者也有索要消费凭证的权利,对于从超市购物的消费者来说,购物小票就是证明买卖关系发生的依据,而商家拒绝提供小票是存在不合理性的。
“建议市民购物后向超市索要好购物小票,或开发票,避免遇到此类事件后难以维权。”刘律师说道。文中李先生为化姓。
信网记者 赵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