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电视台生活在线栏目报道,近日接到了西海岸新区的马女士的求助,称自己虽然房子交付了,但因为物业费的问题迟迟不能入住。
(来源:生活在线栏目截图)
据了解,2017年马女士在锦绣城誉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2020年6月30号交付,交付收房时马女士发现入户门被撞歪,直到2020年10月26号开发商才给更换好。但当马女士再次准备收房时,却被物业告知,要想收房得先补交上从7月1号开始的物业费。现在因为物业费的问题,交房10个月,马女士自己一天都没住。
一个入户门,开发商用时三个多月才换好,不仅耽误了入住,期间还产生了1800多块的物业费,到现在入户门也关不上,马女士依然拒绝收房。而物业和开发商的态度也很明确:按合同办事。马女士认为物业费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入户门维修了三个多月耽误了我收房,物业费应该是我哪天收房子,物业费从哪天算起。”马女士说,“而且开发商必须给我补偿,因为将近一年的时间耽误我们入住,这个损失必须他们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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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锦绣城客户关系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物业费是从交付之日开始的,6月30号以后马女士没有没有验收,这个合同上都明确了。青岛鹏孚置业有限公司的客户主管闫主管表示:“补充条款里有质量问题或该房屋装修、设备达不到标准,均不影响该商品房的交付。对于马女士家的情况,出现了问题也是可以正常交付的。”
记者在合同中的补充条款看到第四点中的第五条,该商品房的唯一交付条件为,交付的房屋已通过综合验收,且乙方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及履行了其他约定义务。也就是说,一旦房子通过了综合验收,就视房子已经满足交付条件,如果业主不满意后续的维修而拒绝收房,就是业主的原因。
对此,西海岸新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问题造成的交付拖延,业主在收房前产生的物业费确实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工作人员还表示:“物业企业可以提前预售物业服务费用,最长不超过半年,如果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又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咱业主应该遵循合同里的约定。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对这块(物业费)不承认的话,我们同时也会将这个问题反馈到区级住建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