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5月7日讯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发布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日均值为72.1mg/m3.不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代替DB37/ 664—2013)》中表2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不高于35mg/m3的要求。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火电,超标因子1个,超标1.06倍,小时烟气流量为119037标立方米,违法行为发生在一般时期,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对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处以527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