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5月12日讯 近日信网获悉,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化工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日均值不符合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依法对海湾化工公司进行了处罚,罚款527500元。
据了解,海湾化工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日均值为72.1mg/m3,不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代替DB37/ 664—2013)》中表2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不高于35mg/m3的要求。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于4月28日对海湾化工公司下达了青环平罚字〔2021〕019-6号处罚决定书,罚款527500元。
据天眼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海湾化工公司成立于1918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染料、颜料、中间体、氯化钠、硫酸钠、硫酸铵、硅酸钠的制造;染料及中间体技术开发、分析检测、咨询、转让、服务,化工设备制作、安装、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冷冻、冷藏、保鲜、制冷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废水处理,房屋租赁等。
为落实,信网通过该司官网,联系到了海湾化工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了解到信网的采访要求,该工作人员称不了解此事,也不方便代信网转达给了解情况的同事后给予回复。
信网记者 李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