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5日讯(记者 赵宝辉 柴军宸)“突然就把我辞退了,而且还拒绝给我发工资。”近日,冯先生向信网反映,他于6月20日入职青岛维生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然而,就在自己在刚刚加入公司才过了八天时间,就被无理由辞退,并且未收到应得的工资。
“当时面试达成口头协议,试用期7天,每月工资3500元。”据冯先生介绍,他于6月19日通过招聘网站得知维生时代正在招募员工,第二天经过面试后顺利进入该公司工作,岗位是新媒体运营。然而,仅仅过了八天,也就是在7月5日晚上,冯先生就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告知他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因此决定单方辞退。更让冯先生难以接受的是,公司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拒绝支付他的劳动报酬。
对于公司突然提出辞退,并且告知没有劳动报酬,这让冯先生心里无法接受。“我来工作了好几天,也的的确确付出了时间精力,应当得到这期间的工资!”冯先生透露,双方在洽谈入职事宜时,公司并没提到试用期期间没有工资的情况。同时,在职期间他也没签署劳动合同。
为进一步了解事件的详情,信网电话联系了青岛维生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事部的隋女士。隋女士表示,公司对冯先生的工作表现并不满意,认为其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均达不到公司标准,因此做出了辞退决定。至于工资,则认为既然考核不合格,理应不发试用期的工资。
针对隋女士的说法,冯先生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自己在这短短的八天内并未有任何过错或不达标的行为,而且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考核标准或者反馈机制,让他知道自己的不足之处。
针对冯先生的情况,信网咨询了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单律师认为,企业应当尊重每一位员工的合法权益,即使是试用期员工也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企业在做出辞退决定前应该充分考虑员工的表现,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一刀切。建议当事人应首先收集证据,与公司协商。如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正式建立了。
至于工资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劳动者实际上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工资。在整个过程中,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记录、与同事的交流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证明工作经历和应得报酬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