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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须符合5项条件

时间:2017-05-05
本报5月4日讯(记者 王斌)今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公布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明确了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5项条件。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正式施行。省民政厅明确,《慈善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5项条件:第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第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申请时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第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第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或者申请前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办理前,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具体办理所需材料等,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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