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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职工“漏保”由用人单位买单

时间:2017-05-10
  扩大保险范围、提高陪护费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5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日前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提高住院补助、陪护费标准
  《实施办法》与修订前相比,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非公经济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纳入制度覆盖范围。
  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明确规定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提高了工伤职工医疗期间陪护费标准。目前规定标准与实际雇用陪护人员费用差距较大。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实施办法》明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出险职工“漏保”由用人单位买单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认定由市县两级办理
  过去,工伤认定申请量大、个案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较多。工伤认定周期长、质量低、市县责任不明晰等问题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由市县两级办理,在县级行政区域参保登记的由县人社部门办理,在省和设区的市参保登记的,由设区的市人社部门办理。
  社保部门主管、多部门监督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害的职工提供基本保障,需要安监、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实施办法》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明确公安、民政、住建、交通、卫计、煤炭、工商、安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晨报记者杜哲蓉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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