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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家事审判大改革

时间:2017-05-11
  晨报讯(记者 杜哲蓉)“试点法院离婚案件的庭审全部在新改造的圆桌或半圆桌形式的家事审判法庭进行,家事法官不再高居审判台,而是与夫妻双方处于同一平面,居中调解和裁判。”5月10日,在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介绍了山西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
  朱明表示,司法机关所称的家事案件,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涉及的离婚、继承、亲子、监护、抚养、赡养、收养等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产生的人身与财产类案件的总称。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就是要把家事审判从传统民事审判类型中分离出来,探索建立适合解决家事纠纷的审判程序和方式。
  据统计,我省约有40%的刑事犯罪案件最初都源于家庭纠纷的矛盾激化。比如,传统的离婚案件审理中,案件开庭时,当事人在法庭上分别处于原被告席,庭审也是采用对立性强的抗辩模式,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审判焦点马上转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客观上容易忽略家庭关系的保护和修复。因此,家事审判改革就是要积极探索审判实践中如何更好发挥权益保障、情感治愈的职能作用,以实现家事审判的人性化、专业化、制度化,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2016年5月,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了家事审判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确定了118个法院作为试点单位,我省的临汾中院、太原小店法院、大同城区法院、晋城泽州法院4家法院被列入全国试点范围。改革实施一年来,我省家事审判初步摸索建立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进展迅速,家事审判工作规则日趋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物质装备得到保障。
  下一步,我省将深入推进全省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确定46个法院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完善家事审判的配套制度,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协同发展,加强家事审判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配套。
  ■解读
  家事审判涉及6种类型案件

  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
  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
  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
  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
  继承和分家产纠纷案件等。
  未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离婚适当受限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不等于不准离婚,而是指人民法院不能随意在未对危机婚姻进行救治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判决离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未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出妥善安排,对其离婚自由就应予以适当限制。有的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可以暂时判决不准许离婚。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应该得到优先保障,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作出妥善安排是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
  “冷静期”不是诉讼活动的简单停止
  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为申请离婚的夫妻设立冷静期,放缓诉讼进程,以利于感情修复。但冷静期不是诉讼活动的简单停止,而是法官暂不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而是启动委托调查、调解等程序,为婚姻关系能否和好做基础工作。
  对于矛盾激化,冲突性的离婚诉讼,一方面设立冷静期可以使双方情绪稳定下来,理性对待感情纠纷,另一方面,为防止家庭暴力和矛盾升级,保证弱势一方的人身安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防止发生家庭暴力和矛盾转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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