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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掉高台换圆桌 家事审判更注重情感修复

时间:2017-05-11

制图王辰翔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山西法院偏偏将家事审判作为改革的重要方面。5月10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就山西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介绍说明。

1 四成刑事案源于家庭矛盾激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深入发展,家事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以离婚案件为例,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连续14年递增,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离婚案件140万件,再加上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量,一年就有将近500万对夫妻离婚,所涉及当事人和相关亲属在5000万人以上。伴随着离婚数量的增长,大量的未成年人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频发,这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管理等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处理不当的家庭纠纷还会直接引发自杀、杀人、伤人、灭门等恶性事件,甚至发生杀害法官的恶性案件。从我省试点法院的统计情况看,约有40%的刑事犯罪案件最初都源于家庭纠纷的矛盾激化。除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外,家事审判所调整的家庭伦理关系也不断显现新情况、新问题,案件类型多样化,矛盾化解难度加大。这种形势下,继续沿用原有民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已难以适应家事案件的司法需求。传统的离婚案件审理中,案件开庭时,当事人在法庭上分别处于原被告席,庭审也是采用对立性强的抗辩模式,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审判焦点马上转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客观上容易忽略家庭关系的保护和修复。

2 试点法院已走出了自己的“路子”

2016年,最高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相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家事案件具有更强的伦理性、身份性、私密性。我省临汾中院、太原小店法院、大同城区法院、晋城泽州法院被列为试点法院。这些法院,都为人口密集区,受理案件量特别多。经过一年的试点,各个试点法院都走出了适合自己法院实际的“路子”。

临汾中院成立我省首家专业家事审判机构

2016年8月8日,临汾中院成立了我省首家专业家事审判机构,抽调4名审判家事案件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法官组建了家事审判庭,修建了独具特色的家事审判法庭,采用圆桌审判方式,环境布置温馨亲切,法庭设有调解区,为家事案件当事人创造了一个温馨舒缓的氛围。经过近一年的改革试点,临汾中院已经逐步形成了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家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再是单纯强调身份关系的确认和财产的分割,而是把更多精力放在对当事人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的保护上,更多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与和谐稳定。

太原小店区法院选热心调解的女性担当陪审员

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在设立专业化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同时,聘任妇联系统和其他行业中热心调解工作的女性担任人民陪审员,负责调解工作和心理疏导,并成立了小店区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委员会。从司法行政机关、妇联、高校、村(社区)等部门中聘请11名人员为家事调解员,协助进行家事案件的调查、调解工作。

大同市城区法院与多部门联合选聘家事调解员

大同市城区法院成立了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团队,选派一名院领导专门分管家事法庭,并选择有爱心、有耐心、有丰富家事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的审判员担任家事审判法官。通过与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合作,联合选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解员主要由擅长沟通和调查、熟悉社区事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担任,通过走访邻居、亲属、社区、工作单位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背景,充分发挥来源于群众、扎根于群众、熟悉民情、群众认可的高度优势,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情感修复工作。

晋城市泽州法院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

泽州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推行婚姻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作了区别对待,即在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答辩的情况下,开庭审理的争议焦点只能包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得把财产问题作为开庭审理的争议焦点。2017年3月,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也为了在当事人有反家暴诉求时,家事法官不至于无所适从,泽州法院借鉴其他法院的成熟做法,制定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办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各个环节做了详细的规定。

3 形成四个方面的特色工作机制

今年年初,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省高院在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了试点范围,确定46个法院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4月18日,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工作推进会在临汾召开,会议对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和深化部署。经过近一年改革试点的实践,我省法院在家事审判方面逐步形成了四个方面的特色工作机制:审判形式由对抗式转变为非对抗式。从法庭的布置上,由高台式变更为圆桌式或半圆桌式。在当事人的身份称谓上,也有了相应的变化,由原告、被告变更为男方、女方(妻子、丈夫,申请人、被申请人)等,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当事人间的情绪和心理对抗。审理程序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作为家事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以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和夫妻感情的修复。举证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实行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将举证时限由立案之初,后移至调解程序结束后开庭审理前。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因为举证造成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能让前期的调解工作,在双方心态比较平和的状态下进行。价值追求更加注重情感修复。家事法官或者家事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委托家事调查员对家事纠纷的起因、彼此感情基础、双方有无和好可能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家事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加大法官依职权干预双方婚姻家庭生活的力度。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为申请离婚的夫妻设立冷静期,放缓诉讼进程,以利于感情修复。但冷静期不是诉讼活动的简单停止,而是法官暂不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而是启动委托调查、调解等程序,为婚姻关系能否和好做基础工作。对于矛盾激化、冲突性的离婚诉讼,一方面设立冷静期可以使双方情绪稳定下来,理性对待感情纠纷,另一方面,为防止家庭暴力和矛盾升级,保证弱势一方的人身安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防止发生家庭暴力和矛盾转化事件。

本报记者 郭卫艳

○名词解释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案件。

主要有6种类型

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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