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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办公室 他竟先后偷了七次

时间:2017-05-15
本报5月11日讯(记者 郭卫艳)今天,记者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获悉,常某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常某是个体户。2016年4月,常某在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某商务中心,用手扳开山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密码玻璃门,进入董事长办公室进行盗窃。得手后,常某又先后六次进入该办公室,共盗窃2400余元现金、两条软中华香烟、一瓶茅台酒、一瓶“XO”洋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40元;被盗茅台酒价值人民币950元;被盗“XO”洋酒价值人民币1550元。法院认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40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常某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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