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施行。5月23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对《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内容作出权威解读。
2004年1月19日,我省出台了《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实施13年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2004年的48万人增加至2016年底的576万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试行办法》表现出覆盖范围窄,工伤认定管辖不够明确,工伤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基金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
工伤认定规定
中央驻晋和省直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工伤保险缴费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修订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3条58款,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工伤保险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责任;二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三是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四是提高了工伤职工医疗期间陪护费标准,由原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提高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五是明确了工伤认定由市县两级办理。
工伤可享待遇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以下两类工伤保险待遇:一类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包括: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及医疗期间陪护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一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
伤残鉴定办理
明确了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即:职工发生工伤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等由参保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旧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应及时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如伤情发生变化的,可到参保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分包单位维权
《实施办法》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实习生 张树志 本报记者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