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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

时间:2017-05-25

我省民事行政检察倾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编者按】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不是个新鲜话题,近年来,更是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若不下大力气加以解决,势必使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我省检察机关积极转变观念,加大了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力度,通过办案纠正了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着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专门监督的重要职责。为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做好新形势下服务群众工作,我省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连续3年在全省部署开展了针对弱势群体支持起诉专项活动,不断引深活动成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3年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7861件,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追回工资、欠薪等5000多万元,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行,可真行,帮了我大忙了!”5月20日,来自晋中市张村的赵呈祥大爷告诉记者,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为他追偿了0.63亩的土地补偿款。据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高晓鸣介绍,赵呈祥为追偿0.63亩的土地补偿款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赵呈祥不服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多次听取村委会以及村民对该问题的意见,多次耐心调解,最终赵呈祥与村委会就此事达成和解。

8种情形支持起诉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原则规定,按照高检院的部署,探索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通过多年来的实践探索,结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支持起诉的工作特点,概括总结了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6项原则: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尊重审判独立原则;坚持有限介入原则;穷尽救济原则;支持和解原则;出庭支持原则。根据民诉法支持起诉制度设置,支持起诉的对象有两类:一类为国家、集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另一类为个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一类支持对象可以有其他制度予以保障,所以我省将支持起诉的对象确定为第二类,定位在弱势群体层面。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开展,2012年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司法厅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配合协作进一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意见》。该《意见》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对象范围、方式程序、双方配合协作机制等事项进行规范。《意见》明确为支持起诉的对象界定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确需给予法律支持与帮扶的六类人员。同时还规定了支持起诉适用范围是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等8种需要支持起诉的情形。我省各级检察院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相继通过会签文件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方式和流程。朔州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搭建共享资源信息平台,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益开通了“绿色”司法救济通道,切实做到快审查、快结案。太原、晋城等检察院先后与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开展支持起诉,强化弱势群体维权保障措施实施意见,对抗诉、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工作对接作出规定。

主动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近日,太原市清徐县检察院办理了支持农民工李战科索要6.5万元工资起诉,获得县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件。该案件就是公安局经侦队移交的线索。为解决支持起诉案源问题,我省检察机关主动通过多种方式拓展案源渠道。积极利用传统宣传方式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介开展包括支持起诉工作的民行检察职能的宣传,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释法说理和案例展示,增强了宣传实效。建立发现线索移送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工作联络站、驻法院检察室贴近群众的特点,有效收集梳理案件线索。同时,通过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内部相关部门之间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积极与法律援助中心、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司法服务机构与民行检察部门的案件线索收集机制和案件导入程序。建立与法院的配合协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迎泽区检察院在法院的支持下,在区所属的派出法庭设立了检察宣传栏,指导人民群众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印制了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案卡,发放到法院相关庭室,主动收集案件线索。长治市城区院先后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人、孤寡残障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信息平台,掌握第一手资料。

灵活运用支持起诉方式

宁武县检察院办理的山西官山公司拖欠郭玉明等44名农民工工资支持起诉案,检察机关受理后,一方面,积极调取审查的有关材料,联系相关农民工代表;另一方面,主动约谈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阐明国家政策形势、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在宁武县检察院及县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5万元工资款及时发放到了农民工手中。该案件是诉前支持。诉前支持是我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最主要的方式,即通过诉前对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支持,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来解决矛盾纠纷。支持起诉工作的方式还有诉中支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应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检察机关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经过接受支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对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但不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在办理魏文焕等73名退休职工支持起诉案件中,鉴于这些老职工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调取相关证据存在困难的实际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帮助他们先后向省劳动厅、市劳动局及其所在单位进行了证据收集,并制作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魏文焕等73人向晋源区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出庭过程中,当庭展示了收集调取的证据,有效补强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不足,最终该案获得了太原市晋源区法院判决支持,促使太原化学工业公司等单位为73名退休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切实维护了被支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诉后支持体现在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的案件,主要是维护特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确保支持起诉的效果,确保判决的执行,如在被执行人不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时,检察机关仍应继续给予一定的法律帮助,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支持起诉取得实效。

本报记者 邓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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