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各部门将根据我省今年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努力实现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同步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其中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可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民主程序商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制定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备案。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8年7月底前,将企业制定的2018年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并于2019年5月底前将本企业2018年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送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按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