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开始实施
本报讯(记者王少斐) 6月1日,记者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省质监局与省环保厅联合批准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标准》)。该《标准》由省环保厅提出,并由省质监局于2017年批准立项,今年5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并发布,7月30日开始实施。
近年来,我省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后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
据了解,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5项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5mg/m3、35mg/m3、50mg/m3、 0.03mg/m3和1级,并根据山西实际提出了低热值煤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mg/m3、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3
。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超过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两项指标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持一致。
该标准的批准发布,为规范和促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燃煤电厂排放监管考核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