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新类型案件,涉及到很多专业的技术问题,并要对污染的因果关系、环境的修复方案等做出判定,审理难度较大。其与普通民事(私益)诉讼有本质的区别,目的是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修复,维护公共利益,造福子孙后代,不能含有任何私益因素。上个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西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这是我省审结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终,山西某公司不仅向环保部门足额缴纳了排污费,还支付部分金额,用于环境修复。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省高院制定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共30条。意见指出,我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以受理辖区内的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意见下发以前已由集中管辖法院受理的案件,仍由已受理的法院继续审理。意见要求,在立案时就要重点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是否含有私益内容,以及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进一步规定了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相关费用的承担、监督管理等内容。
除公益诉讼外,各级法院还依法支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判决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承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17年至今,山西省三级法院共审结环境侵权纠纷案件31件,审理环境管理机关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行政案件10件,审查涉生态环境保护非诉执行案件100余件。这些案件的处理,有效地促进了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