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日讯(记者 王骁)近日,太原市民王鹏向本报求助,称因为离职,原单位拒绝向他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王鹏说,他曾就职于太原市一家私人企业,在原单位工作共计一年零三个月,每个月工资2400元左右。但今年5月起,他已两个月没有领到工资了,并且同事也有此情况。7月20日,王鹏向原单位提出离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共计4760元。单位同意王鹏离职,至于未结清的两月工资,则以工资账目统一为理由,承诺在7月25日发工资时统一结清。“一是在单位干了一年多,比较信任他们;二是我觉得公司要统一走账这个说法也说得通,就答应了。”王鹏说。7月20日,王鹏和原单位达成协议,正式离职。
7月25日,王鹏一天查了3次工资卡余额,均未收到剩余工资。一直到7月26日中午,王鹏忍不住向原单位领导打电话询问,得到的回答却是,因为他已离职,和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他未结清的两个月工资也不会再支付。“当时就蒙了,我没有请过一天假,兢兢业业地工作两个月,工资就不发了?就因我离职,这两个月的工作成绩就可以抹除了吗?”对此,王鹏愤愤不平。随后,王鹏前后三次找到曾经的领导,但对方的态度没有丝毫改变,拒绝支付王鹏的未结工资。他顿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他说:“自己辛勤工作的成果,自然不可能放弃。但是由于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无奈之下王鹏向本报寻求帮助。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青红就此作出解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此事件中用人单位扣押王鹏工资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王鹏剩余工资。同时马青红还建议,如用人单位依旧拒绝支付,王鹏可向单位所对应的劳动局投诉、举报,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如用人单位依旧不予支付,那么王鹏则可以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