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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时间:2018-08-02

本报7月31日讯(记者 许晶晶 实习生 王粤粤)今日,太原市盐务管理分局发布《关于严格食盐安全监管的告知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根据要求,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采购、销售记录,如实记录购盐者(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批发食盐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销售日期。食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索取、查验、保存食盐批发企业批发许可证复印件(盖章)、工商营业执照(盖章)、食品流通许可证(盖章)、盐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每批次购盐发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盐,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索取供货方盖章的购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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