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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举办第十二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时间:2018-08-07

本报讯(记者 张晓鹏)8月5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推动全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教师的信息化教学水平,我省决定举办山西省第十二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省第十二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置学生组、教师组。学生组的参赛选手必须是我省职业院校(高职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普通班)注册学籍的在校生;教师组的参赛选手必须是我省职业院校在编在职专任教师,不包括外聘教师和兼职教师。已在第十、十一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选手不再参加第十二届技能大赛相同项目的比赛。省直各职业院校以校为单位组队参赛,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市组团参赛。

山西省第十二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比赛分为校级初赛、市级复赛和省级决赛三个阶段。高职组比赛分为校级初赛和省级决赛两个阶段。省教育厅要求所有职业院校要结合专业特点组织校内技能大赛,各市都要创造条件举办市级大赛,形成校校有比赛、层层有选拔的局面,逐步完善我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

大赛各赛项设一、二、三等奖。中职学生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全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各比赛项目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按相应专业在录取总成绩中分别加40、30、20分;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比赛项目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按相应专业在录取总成绩中分别加20、15、10分。获得全国比赛三等奖以上和全省比赛一等奖的中职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到相应专业的高职院校学习;也可先享受加分照顾参加本科院校录取,若未被本科院校录取,再免试到相应专业的高职院校学习,由考生自主选择。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三等奖的,可免试职业技能,视为职业技能考试合格。获奖选手参加对口升学考试享受加分奖励政策,所获奖项三年内有效,享受加分的奖项必须和所报专业一致,获多个奖项的考生,以其中最高一项计算,不作累计加分。高职学生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比赛项目一等奖的选手经“专升本”报名免试升学;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比赛项目二等奖、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比赛项目一等奖的选手参加“专升本”考试,在总成绩中获得相应加分奖励;获奖项目不得累计加分,取最高项。中职、高职学生组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和标准的职业(工种)赛项,在全省决赛中(参赛选手人数不少于30名)获得前三名的学生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决赛获得4-6名的学生选手,核发相应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决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其他选手,理论和操作成绩均合格者,核发相应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国家相应职业(工种)竞赛标准的赛项,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决赛前三名且参赛选手在30名(组)以上的职业学校教师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称号,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获得4-6名的教师选手,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核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其余参加决赛的教师理论和操作成绩均合格者,核发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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