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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扶贫龙头企业请看这里

时间:2018-08-11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晶 实习生 苏敬雯)符合条件即可申报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扶持政策……8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进程。

《办法》提及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哪些领域?文件明确,是指以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技、乡村旅游及电子商务等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在规模和带贫减贫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扶贫龙头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资信良好;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质量管理标准,扶贫项目符合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

申报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从事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休闲农业;辐射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或贫困户占社员比例60%以上且能增收。

企业、合作社申报时需带哪些材料?《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自愿向主要扶贫开发业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的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附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信用等级证明(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等资料。引导进入“千企帮千村”台账管理系统的企业参与认定。

各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认定条件,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结果上报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复审后,报送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在省级媒体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印发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文件。

根据《办法》,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认定为扶贫龙头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管理台账等。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底向扶贫开发业务所在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带贫减贫有关情况。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并上报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对运行监测评价结果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

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根据运行监测评价结果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取消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申报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取消其资格,收回牌、证,追回扶持资金;尚未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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