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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14

被认定者可享受国家及省扶持政策

本报太原8月13日讯(记者 魏贵富)为进一步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我省脱贫攻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为社会扶贫定“规矩”。

《办法》规定:申报扶贫龙头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资信良好;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质量管理标准,扶贫项目符合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企业辐射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其中贫困户占60%以上。申报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从事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休闲农业;辐射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或贫困户占社员比例60%以上且能增收。

同时,《办法》明确申报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要向所在地县级扶贫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扶贫主管部门复审、公示,之后,上报省级扶贫主管部门,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被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扶持政策,但要接受扶贫主管部门对扶贫活动的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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