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我省出台《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就考核考察、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中办、国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后,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结合山西实际情况将《规定》细化分解为总章、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附则6章,共计37条。
《实施细则》把省委、省政府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以“四铁”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拓转型综改新局面、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山西篇章”的奋斗目标写入了指导思想;确定了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实施细则》对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及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同时还增加了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常委会的职责。特别是对于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也逐一进行了明确。
《实施细则》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督查督办、巡查考核、干部任用考察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即建立“三项制度”: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结果公开制度;实行“三个纳入”: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的考察内容。同时,将巡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职务晋升的考量指标之一。
《实施细则》明确了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同时,对履行《实施细则》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阻挠与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迟报与漏报和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以及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进行问责。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