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志霞)8月22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该局与省国资委联合印制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收购转让资产股权、主业合并分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处置“僵尸企业”和剥离企业社会职能等8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梳理提出了支持国企国资改革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发生改制上市、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等情形的,凡符合《意见》所列条件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支持国有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未及时享受该项减税优惠的,允许从2016年1月1日追溯加计扣除,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