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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风险防控等三场攻坚战,是省国资委今年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是创优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我省国企国资改革转型取得更大突破的重要保障。
作为抗风险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省国资委近日印发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23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对《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创新之处等进行了介绍。
背景有新变化——资产规模从2486.8亿元增加到2.7万亿元;投资规模从年均600亿元上升到目前1200亿元
8月14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管管理办法》印发,同时辅以负面清单管理,这是省属企业投资需要遵循的重要基础性、指导性文件。对于其出台的背景,省国资委副主任贠钊总结为适应“三个需要”。
发展的需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资产规模由成立之初的2486.8亿元增加到2.7万亿元,增长了近11倍;投资规模由“十一五”时期平均每年600亿元左右上升到目前1200亿元左右,增长了2倍,其中“十二五”时期年均2000亿元左右。随着投资规模的大幅提升,投资区域的不断扩大,投资风险也在逐步加大,迫切需要制定新的办法,对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
改革的需要。从国家层面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着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从我省实际看,随着新一轮国企国资改革向纵深推进,补考、赶考步伐加快。5月3日,省委国企改革转型发展推进会后,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省属企业一年和三年转型目标,经过三年努力,到2020年实现省属企业煤与非煤历史性“结构反转”。目前,省属企业确定了三年内可竣工投产的首批转型项目129个,总投资3111亿元。因此,要确保“结构反转”目标实现,投资和项目建设是重要抓手和载体,抓好投资监管,鲜明引导投向,防控投资风险,意义重大。
实践的需要。在《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管管理办法》印发之前,省属企业投资遵循的是2007年实施的《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和需要改进完善的问题。比如:一些条款不够清晰完整、管理边界不够明晰、投资风险管理机制不系统、问责机制不健全等。
监管有新思路——在以“管资本”为主的前提下,强调“管风险”,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投资监管体制
“投资风险是目前省属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贠钊表示,随着国有经济发展壮大和改革深入推进,特别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要求的提出,《暂行办法》需要做出改进和完善。基于此,新的《办法》着重从监管思路、举措进行了创新。
突出风险监管。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中关于风险防控的最新要求,在以“管资本”为主的前提下,强调“管风险”,并以投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事后风险为主线,构建规范运行、覆盖全过程的投资监管体制,精细化推进风险防控。
强调全过程监管。改变以往侧重企业投资事前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核、备案的做法,从侧重事前管理到对省属企业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事前注重规范决策,事中加强设计、造价、工期质量监控和再决策,事后强化审计、后评价和问责,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监管。
强化全方位监管。注重了制度体系建设,发挥信息化手段,实行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建立监管联动机制。投资监管范围从“国内”延伸到“境外”,明确企业建立境内外风险管控体系的具体要求。同时,结合我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试点改革,注重引导其更好发挥市场化、专业化平台作用。
探索创新监管。在权责对等的基础上,既充分体现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和决策程序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又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动态、行业信息和项目经营等方面的优势,明确、细化国资委与企业的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一方面增强监管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作用。
内容有新特点——境外投资项目前期,企业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做全面风险评估
近年来,我省国企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自2004年省国资委成立以来,太钢集团、太重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文旅集团、建投集团等6户省属企业共实施境外投资项目23个,项目总投资119亿元,累计完成投资104亿元。
从投资地域看,涉及六个洲16个国家和地区;从投资领域看,主要围绕企业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投资布局,涉及有色金属、煤炭、装备制造、建筑工程、金融服务、物流贸易、咨询服务等8个行业领域;从投资效果看,多数项目实现了投资预期,但受境外国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境外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大、监管偏弱特点,目前,有3个项目停产停运,亏损项目有2个。
“由于与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境外投资项目相比较风险更高,风险控制应更严格,防范措施应更周密。”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副处长刘巍介绍,此次新起草的《办法》适用范围新增了境外投资项目。
《办法》中明确,对于境外项目的安全风险防范,省属企业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企业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最大限度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同时,《办法》还要求,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企业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本报记者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