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公布,在明确将建立投资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同时,鲜明引导国企投向。这意味着,在山西,省属国企投资有了“紧箍咒”。
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不断增强国企活力和影响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是现阶段的现实选择,而这需要通过投资、通过项目来完成 。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企重大项目的投资是置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在进行投资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存在投资风险,可能会出现经济损失,也可能会不能收到投资预期效益。这样的例子,全球不少。由美国建筑师设计、1954年完工的普鲁-伊戈住宅,即使它现代感很强,但是由于其他一些外部因素,仅仅在完工18年后,便被爆炸拆除。
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控制风险,以最小的成本进行管理,最大限度确保投资安全。
基于此,早在1992年,美国就提出了《内控制综合框架》,以期通过内部控制,为企业经营活动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一定保证。
在我国,随着市场竞争在国有企业投资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增强,自2006年始,相关部门就相继颁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国企投资风险。
山西也不甘落后。2007年,开始实施《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国企投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风险控制。只是,国企改革步入深水区之后,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健康发展,实现省属企业煤与非煤历史性“结构反转”,就需要一个更适应、更完善的政策制度作保障。
此次出台的这个《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既是中央相关政策制度的具体落实,又鲜明引导国企投向。这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中的重要举措,体现监督与引导并重之意。具体中,一方面,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以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倒逼国企建立更加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更加注重科学论证分析,让其投资计划和决策程序等全部置于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国企在经营活动中,依导向投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外部因素造成的风险,将投资风险降至可接受范围。
当然,企业的正常经营,既要防风险,也要便利化,更要让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只有这样,才会有越来越多的项目实现投资预期,促进省属国企转型,进而提高全省国有资本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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