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小强 通讯员 郝伟 温振华)8月2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繁峙一男子从他人手中购买枪支后,竟拿来作为炫耀武力、打架斗殴的“威慑武器”。近日,繁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侯某、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受到法律严惩。
2017年3月、4月,被告人侯某从席某(另案处理)手里购买了一支枪,附带几颗子弹。为了便于携带,将枪管锯短。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马某、冯某等人在繁峙县城万家福超市院内喝酒,其间,侯某因琐事与马某发生争执,侯某从自己驾驶的QQ车内拿出该枪,朝天开了一枪,后双方各自走开。杨某闻讯赶到现场,将侯某的枪支拿走。2017年5月30日,侯某等人聚众斗殴,繁峙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置该案过程中,从侯某驾驶的QQ车上查获三发枪弹和锯断的枪管。2018年1月22日,杨某将枪支交回繁峙县公安局。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51分,被告人杨某拨打繁城派出所民警手机,称准备回去投案自首。上午11时左右,杨某被大同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聚众斗殴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