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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可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时间:2018-08-30

全省设申领受理点150个

本报讯(记者 李炼)8月2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随着国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正式实施,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9月1日起山西公安机关将同步启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共设立150个受理点,供港澳台居民申领办证。

届时,凡在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点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据了解,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为五年,持证人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时,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并可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三项权利;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在内地(大陆)住宿旅馆、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贷等金融业务、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化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消费活动、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

此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一是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二是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三是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四是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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