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人要来太原出售东北虎虎皮——8月27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鼓楼派出所民警赵明山得到一条线索。
紧急跟踪布控之后,太原警方破获了这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动物制品案件。9月4日,杏花岭分局通报,涉案三人已被刑拘。
通过微商网购虎皮,线下转卖当场被抓
8月29日13时许,经过两个昼夜的跟踪守候,民警在尖草坪区金桥东街某小区,将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动物制品的黄某、王某、张某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
黄某,男,今年31岁,是福建莆田人,现暂住太原某客栈,从事个体经商。王某,女,29岁,是晋中榆次人,无业,与黄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张某,男,30岁,阳泉盂县人,王某的朋友。经鉴定,涉案虎皮为国家1级保护动物东北虎皮张。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16年通过微信微商,在网上以人民币3.3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张东北虎皮。今年五六月份,黄某欲将该虎皮出售,便通过其女朋友王某联系并寻找买家。
之后,王某通过张某牵线,欲将虎皮出售给周某,并约定8月29日上午看货。在双方商量价格和鉴定虎皮过程中,被民警查获。
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动物制品罪。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出售濒危动物制品罪。现该三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贩卖野生动物,应该如何定罪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