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高交大队安十中队陕鄂界公安综合检查站民警在对一辆河南牌照的重型半挂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马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执勤民警将驾驶员马某带至白河县医院进行抽血并及时送检。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检测中心出具的理化检测报告显示,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mg/100ml,驾驶员马某已构成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马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华商记者 张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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