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仍故意拖延,后因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单处被告人赵世云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赵世云是某酒店老板,在洋县一公司有95.4211%的股权和一辆小车,其与陈歌、白南等人筹建某商务酒店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赵世云返还该二人投资款近60万及利息。
上述判决生效后,赵世云未履行判定义务,陈、白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赵世云被法院司法拘留一次,后其仍因故拖延不履行。最终因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中,赵世云与陈、白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支付了剩余执行款。对方对赵世云表示谅解,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世云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财产存在却不积极履行,属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长期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影响较为恶劣,依法不足以免予刑事处罚。鉴于审理中被告人积极履行了剩余执行款,有悔罪表现,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华商记者周金柱 通讯员 赵永恒 王帅杰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