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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小伙打工溺水身亡 同伴不施救被追责

时间:2017-06-13

正是20出头的青春年华,却在打工期间下河洗澡溺水身亡,家庭贫困的继父因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无法让他魂归故里,继而产生轻生念头。近日,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相关镇村干部一起远赴宁陕进行交涉,妥善处置了这起意外事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2017年5月30日,正是农历端午节,人们还沉浸在欢度节日的喜悦气氛中,但石泉县喜河镇村民徐某却陷入无尽的痛苦无法自拔,这一天是儿子小亮溺水身亡的第三天,小亮的尸体还停放在远隔200公里外的宁陕县某地,孤独地等待他这个父亲前去认领。

徐某是小亮的继父,虽然是继子,但父子俩关系挺好,徐某也始终把小亮当做自己的亲生儿子看待,前几年,小亮的母亲因得病后智力受损,为给妻子治病,徐某还在外欠有债务,好不容易等小亮满了20岁,经朋友介绍前往宁陕打工挣钱,谁知道小亮在下班后随三个工友下河洗澡,因水性不佳,又不熟悉水域深浅而溺水身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徐某一下子懵了,失去亲人的痛苦加上经济上的窘迫,让老实巴交的他彻底崩溃,甚至想到自杀来了结人生,逃避现实。村上干部察觉到他的异样,立即找到他进行谈心交流,同时帮他找到村上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法律顾问了解情况后赶到徐某家中,帮助徐某通过石泉县司法局“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很快中心给予了审批回复,并指派法律顾问作为援助人员前往宁陕帮助徐某处理小亮的后事。


5月31日,法律援助人员自掏腰包带上村干部和徐某来到宁陕事发地,在与对方交涉过程中,对方提出小亮死亡并非工伤和雇佣所致,从法律角度工地方应予以免责,故要求徐某将小亮尸体领回安葬,工地方可以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一定补偿。考虑到小亮尸体打捞费、保存费数额巨大,法律援助人员受委托拒绝了工地方的补偿数额,并提出在工地方支付相关费用后,还应当对小亮家人给予一定补偿,遭到工地方拒绝。


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援助人员指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之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在本案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小亮所在工地没有向工人提供一定的住宿条件和卫生条件且没有相应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导致小亮及工友们下河洗澡的诱因,工地方对小亮的死亡难辞其咎。而小亮的三个工友在看到小亮溺水后并没有尽到施救的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补偿责任。


在法律援助人员通过和工地方负责人反复沟通,从人性化、社会影响方面让其配合、理解,能从经济上抚慰对方,最大限度从补偿上缩小分歧,以避免双方陷入诉累。经过两天三轮座谈协商,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努力下,终于达成补偿协议,由用人工地给予一次性补偿金和丧葬费,三名一起下河洗澡的工友分别给予一定补偿。


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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