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覃某某从非法渠道大量购买品牌卷烟,加价后再向他人销售。因覃某某等9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非法经营烟草,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昨日,咸阳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购买卷烟 加价销售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覃某某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份期间,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从非法渠道大量购买“ESSE(爱喜)”、“520”、“阿诗玛”、“云烟”、“玉溪”等品牌卷烟,加价后利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手段,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向被告人孙某某、肖某某、朱某雄、李某(另案)、柳某、朱某柱、徐某、曾某等人销售。
其中向孙某某、肖某某销售卷烟金额为2439173元,向被告人李某、曾某、朱某柱、朱某雄、徐某分别销售卷烟金额为1073300元、760518元、443710 元、335540元、114535元,向被告人柳某销售卷烟金额351870元(其中16860元系咸阳烟草专卖局为破案所汇)。
2016年5月22日,咸阳市公安局在柳某配合下将覃某某抓获,并从其处查获品牌卷烟共计49条,价值5060元。覃某某非法经营烟草销售金额共计5523706元。
被告人杨某某从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从非法渠道大量购买品牌卷烟,加价后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手段,通过快递方式向柳某销售,非法经营销售金额102800元。
后在柳某配合下,咸阳市公安局将杨某某抓获。
孙某某、肖某某违反国家烟草局专卖制度,数次从覃某某处非法购买品牌卷烟金额2439173元,再以加价的方式卖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朱某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数次从覃某某、高某(另案)、邵某某(另案)处分别非法购买金额335540元、645805元、639080元品牌卷烟,共计1620425元。除小部分自用外,再加价卖给下线牟取非法利益。
检方认为应追究刑责
检方指控,柳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数次从覃某某处非法购买金额335010元的品牌卷烟;数次从杨某某处非法购买金额102800元品牌卷烟;数次从郭某某(另案)处非法购买金额265686元品牌卷烟,共计703496元。购得卷烟后,再以每件加价的方式卖给下线牟取利益。2016年5月17日,咸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支队在柳某岳父家查获品牌卷烟975条,价值11.76万元。
朱某柱跟随李某(另案)非法倒卖卷烟后,又独自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数次从覃某某处非法购买金额443710元品牌卷烟,再加价卖给下线牟取非法利益。
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数次从覃某某处非法购买金额114535元品牌卷烟。购得卷烟后,再以每件加价方式卖给下线牟取非法利益。
曾某自2015年开始,数次从覃某某、邵某某处购买品牌卷烟。2016年4月7日,其烟草专卖许可证届满未延续,被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烟草专卖局注销后,仍然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数次从覃某某处非法购得金额58115元的品牌卷烟,再以每件加价方式卖给下线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7月29日,咸阳市公安局在曾某处查获“利群”、“硬中华”等品牌卷烟50条,价值22040元。
咸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杨某某、柳某、徐某、曾某、孙某某、肖某某、朱某雄、朱某柱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非法经营烟草,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除孙某某、朱某雄、柳某、朱某柱对起诉书指控的购买卷烟金额或品牌有异议外,覃某某、肖某某、徐某、曾某、杨某某均无异议。
从昨日上午9时30分开始,庭审持续约6个小时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华商报记者 薛望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