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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一卡主取钱后忘拔卡 被人试出密码盗19500元

时间:2017-06-30

  马大哈卡主在ATM机上取钱后忘记拔卡,后面来取钱的男子张某试出密码,盗走了卡内的19500元。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7年3月,三原县一名居民在辖区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离开时忘记拔卡便离开了,事后他发现卡丢失去银行查询才发现卡内的钱已经全部被取走,于是报了警。警方调查,取走钱的人是在这名居民后面来取钱的男子张某。

  近日,三原县人员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经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三原县一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他人未退出的银行卡,张某就试着输入6个1的,结果试出了密码,自动取款机上也显示出操作菜单。随后,张某先取出了500元,接着分四次又取出现金19000元,共取得现金195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将银行卡忘记之机,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195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在取款时发现他人银行卡丢失,便试着输入密码成功后取走钱,占为己有,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华商报记者 杨皓 通讯员 徐微娜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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