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一对妯娌,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其中一人用铅笔刀戳伤对方眼睛。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赔偿对方11778.54元。
被告人张某和受害人王某是一对妯娌,2016年10月18日,张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与王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铅笔刀将王某右眼戳伤。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三原县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因与被害人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终未能达成协议,但被告人态度积极,悔罪态度明显。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美洁可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华商记者 杨皓 通讯员 吕鑫 张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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