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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一修理部更换刹车盘后失灵撞伤人 三方均被判赔偿

时间:2017-12-20

  更换刹车盘后发现刹车失灵,为了躲避修理工,慌乱之中却撞伤了修理部的房东,导致其住院23天。12月18日,三原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徐某分别向原告徐某某赔偿12800元、3522.36元、4885.50元。

  据了解,徐某在三原县租赁徐某某的房子开办了一家汽车修理部,2017年8月12日,张某到该修理部更换刹车盘,修理工更换了刹车盘,然而张某在移动车辆时,车辆在坡道上下滑,张某踩刹车发现刹车竟然失灵了。为躲避现场的一名修理工,张某左打方向,车滑下后将正在院中接水的徐某某撞伤。徐某某被送往三原县医院门诊检查后随即被转往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3天,花医疗费37257.86元,期间徐某支付了15000元,张某支付了5000元,剩余费用各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徐某某将张某和徐某起诉至三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张某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而徐某的汽车修理部经营范围内,并无修理刹车一项。

  三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或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的汽车修理部经营范围无修理刹车一项,却接受张某的委托为其更换刹车盘,更换刹车盘后未经专业人员检验、试车,即将维修车辆交与张某,其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70%为宜。张某的车辆系手动挡车辆,其在车辆下滑时未及时采用手刹,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以30%为宜,原告徐某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在本案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节,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规定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故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华商记者 杨皓 通讯员 吕鑫 李晓丽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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