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小学文化的张某某系子洲县人,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7月9日被子洲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6年3月30日晚,张某A、马某某(已判决)与张某、张某B(在逃)四人在张某B家喝酒期间,张某A提出在马岔乡冰草焉村的高峰子山上挖古墓,张某、马某某、张某B表示同意。次日上午10时许,马某某驾驶一辆捷达车从家中出发,在去的路上遇见被告人张某某,告知张某某去盗掘古墓,问张某某是否一起去,张某某表示同意后,几人带着探杆、铁掀、绳子、尼龙袋等挖墓工具一起到地方,张某A将探杆插入地面探寻古墓葬,探到疑似古墓葬的地点,几个人进行挖掘,挖掘后发现没有古墓葬。
张某A又寻找了另一个疑似有古墓葬的地点,由张某A、张某、张某某、马某某挖掘,张某B、马某A带了探杆到稍高一点的地方继续探寻古墓葬。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张某A抓获,其余人员逃离现场。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古墓葬,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所有权,触犯了我国的刑律,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是在途中遇见被告人马某某得知盗掘古墓后也参与犯罪,临时起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我国《刑法》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盗掘行为就构成本罪,是否盗掘来古文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盗掘古墓葬时被群众发现举报及时制止,并没有挖掘出古文物,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内量刑。
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张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华商报记者 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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