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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过车挪了邻家埝墙 洛南一村民被邻里打残

时间:2017-12-20

  洛南县四皓街办两户村民因砌埝墙起冲突,冲突中一村民被邻里殴打致伤,经司法鉴定,受伤村民构成轻伤一、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

  今年56岁的韩书全是洛南县四皓街办村民,家里有一辆农用车,开车回家需经过邻家门前道路,多年来一直因为道路窄没有将车开回家。今年8月份,有村民修坟墓将邻家埝墙拆了,韩书全便将车开回了家,后因村民将邻家埝墙重新砌上,致韩书全农用车出不来,经村干部协调,韩书全将邻居的埝墙拆掉挪出了农用车,后重新给邻居砌了埝墙。

  8月14日,因重砌埝墙没在原来位置,双方发生口角大打出手。“林松山的儿子先抱着我,父子俩对我和妻子拳打脚踢。”韩书全和妻子事后被送到医院,经检查,韩书全有多处骨折。12月19日华商报记者联系林松山,其称当天韩书全没有将埝墙恢复原状,而是挪了埝墙侵占到他家的地基,交涉中两人厮打在一起,他的大拇指也骨折了。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介入调查,洛南县公安局四皓派出所委托司法机构对韩书全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韩书全右侧第12肋骨骨折和左侧第5、6、7、8、9、10、12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腰1椎体双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目前,因附带民事赔偿,民警正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将案件移交给洛南县公安局刑警队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或理解为轻伤二级),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理解为轻伤一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华商记者陈永辉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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