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一男子帮朋友将从外地买回的二手铲车托运回三原并予以维修。朋友久久不见自己买的铲车,一再追问下,才知铲车被对方私自出卖。12月20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冯某赔偿原告米某损失11700元。
2016年8月,米某花费21000元从外地购买了一辆二手铲车。随后,米某委托朋友冯某将该车托运回来并修理,但冯某将车私自卖给他人。庭审中,被告冯某称车辆购买价格为21000元、拖车费为3700元、修理费为4100元。原告米某称的确产生拖车费及修理费,但其已给付冯某10000元,故不应再承担;对被告给付中介人中介费500元及购车时产生的花费1000元其未给付被告,其愿在赔偿款中予以抵减。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被告辩称本案所涉车辆系原、被告共同购买,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购车协议及证明能够证明本案所涉的铲车系原告所有,被告私自将该车出售,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1000元。庭审中被告称拖车费为3700元、修理费为4100元,原告陈述其已支付被告拖车费及修理费,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拖车费及修理费应从原告损失中予以抵减;对原告称被告给付中介人中介费500元及购车时产生的花费1000元,其愿在赔偿款中予以抵减,本院予以支持,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华商记者 杨皓 通讯员 吕鑫 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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