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处理两起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一起曾因酒驾被处罚,却“旧病复发”二次酒后驾驶;一起酒后驾驶追尾电动车,致两人受伤受法律严惩。
二次酒驾被拘三日 罚款2000元吊销驾照
12月13日19时,该大队民警在辖区开展醉驾、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夜查行动,在王家河油库检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陕B3**53号的白色小型轿车形迹可疑,在距离检查点30余米处,突然左拐向一岔路口行驶,此举引起民警注意。
在确保各方安全情况下,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并将其查获。鉴于该车驾驶员周某身上有浓重酒气,民警立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61mg/100ml,驾驶人周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晚,民警对驾驶人周某调查取证发现,2016年7月7日,周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已被铜川交警一大队处以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而在处罚后短短几个月内,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周某最终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二千元,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醉驾肇事致人受伤 5年内不得考取驾照
今年11月28日22时许,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陕A2A8**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铜川市王益区史家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铜川市王益区史家河老矿部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史某某驾驶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尾随相撞,造成史某某和电动车乘车人张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晚,23时58分,在铜川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王某某静脉血液10ml,经铜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酒精定量检测,结果为230.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法相关规定,经上级公安部门审批,于12月15日对王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得处罚;对于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于12月18日,决定对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正所谓“二次酒驾抱侥幸,法网恢恢终难逃。安全驾驶遵法规,法律红线莫触碰。”
交警温馨提示:拒绝酒驾,安全出行。 华商报记者 侯建 通讯员 石磊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