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滋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反被对方打伤,最终两名伤人者获刑。12月21日,三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打人者张某、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分别为一年六个月、一年。
2017年4月6日晚,苗某酒后到张某在三原县一美食广场所开的串串店滋事,与同样喝了酒的张某、秦某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厮打,在秦某和苗某打架的过程中,张某用方条桌和啤酒瓶殴打苗某头部、肩部和胸部致苗某受伤。其间,秦某还用汤勺将与苗某同行的林某面部戳伤。
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林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张某、秦某向苗某支付医疗费1469元,向林某支付医疗费2688.38元,后又向苗某赔偿45000元,向林某赔偿经2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秦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均系本案主犯,庭审中两人认罪态度尚好,且苗某对此事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积极救治伤者并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适宜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张某、秦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华商报记者 杨皓 通讯员 吕鑫 崔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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