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被告上法庭仍拒不执行,法院执行时还掏出现金向法官炫耀。12月22日,城固法院在科技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海山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城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海山和妻子付彩霞以生活拮据为由向胡贝贝借款30000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张海山以胡贝贝提前催款和辱骂他们夫妻为由,拒绝还款。
后债权人胡贝贝诉至法院,城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海山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胡贝贝借款本息。被告人张海山在收到法院民事判决后即未上诉,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城固法院执行局干警将被告人张海山传至法院谈话时,被告人张海山拿出随身携带的5600多元现金,向执行工作人员炫耀,并声称自己有能力偿还借款但不愿意偿还。
执行工作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的部分现金进行收缴后,被告人张海山情绪激动,采取撞击办公桌、过道门柱、警车及威胁执行人员的方式抗拒执行。为防止事态扩大,执行工作人员将款物退还被告人张海山,致使该案中止执行。
城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山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履行,而采取撞击办公桌、过道门柱、警车及威胁执行人员的方式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随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华商报记者周金柱 通讯员 王志权 党泽猛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