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洒水致路面结冰,造成路人摔伤。近日,汉中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洒水的清洁公司被判承担30%责任,赔偿伤者4万余元。
2014年12月17日早晨,被告公司洒水车在汉中市南郑县圣水镇庄房村路段洒水,因天气寒冷致路面结冰。
当日7时许,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家中前往汉中,取道汉黄路行至庄房村洒水路段时摔倒。事发后,原告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者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如后期发生股骨头坏死,建议待专科治疗后另行评定。
南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判决: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9936.16元,由被告南郑县某清洁公司赔偿41980.85元(139936.16元×30%);其余损失由原告郭自理,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以及还应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公益性,故依法认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承担70%的责任。
被告在本案的洒水行为出发点是为降低雾霾浓度,有利于群众的身心健康。但由于洒水行为是在冬天,且在天气较寒冷的时间段,作为被告不能只考虑完成洒水行为,工作任务就结束了,还应考虑到天气寒冷时洒水会导致路面结冰的后果,这会严重影响行人和行驶车辆的安全。
法院认为,冬季洒水并不不是必然会导致路面结冰,冬季每天的气温状况并不完全一致。在霜冻期,早晨洒水必然会导致结冰,但霜冻时天气基本都是晴天,那洒水可以在中午进行,路面就不会结冰。所以本案被告在实施洒水行为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是存在过错的。华商记者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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