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陕西新闻

宝鸡居民住宅小区广场公园禁放烟花爆竹 发现举报

时间:2018-01-13

  1月12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动员大会,全市居民住宅小区、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道路禁放烟花爆竹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宝鸡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宝鸡实际,明确宝鸡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翔县(城关镇、陈村镇、长青镇),岐山县(凤鸣镇、蔡家坡镇),扶风县(城关镇、降帐镇),眉县(首善镇、常兴镇),陇县(城关镇、东凤镇),千阳县(城关镇、草碧镇)。

  值得注意的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市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倡导市民使用环保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婚丧嫁娶、节日庆祝工具。

  卖烟花爆竹要有许可证

  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提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申领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对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宝鸡市公安局0917-3268334、110;宝鸡市环境保护局0917-3260359、12369;宝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917-3260514、12350;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917-3206789。

  副市长武军要求,开展禁放工作,是提升城市品味、创建最具幸福感城市的必然要求;是顺应群众期盼、改善空气质量的重大决策;是落实“三告别”部署、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有力抓手。他要求全市广泛深入宣传,破解“意识不强”难题;科学有序管理,破解“配合不够”难题;强力铁腕执法,破解“措施不硬”难题,坚决打赢烟花爆竹禁放攻坚战,让宝鸡蓝天常在,幸福常驻。华商记者张超

编辑:华商报供稿

  • 上一篇:-国艳西凤酒2017年度全国经销商联谊大会隆重举行
  • 下一篇:宝鸡人民街一蔬菜杂货铺着火 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