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来自省政府办公厅消息,3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正式施行,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
三秦都市报记者注意到,相较1990年我省颁布的《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此次的《特别规定》有着诸多新变化。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特别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特别规定》对“痛经假”进行了详细说明,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向单位申请1至2天的休假。相比之前的实施办法,取消了“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的限制。
在产假方面,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也可享受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在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并计入劳动时间。同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编辑: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