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府谷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刘小娥、边花花接受法庭开庭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边小军、刘小娥共同偿还原告府谷县农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胡可可、边花花、边小国、王丽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9月17日,被告边小军、刘小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府谷县农商银行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边小军、刘小娥为共同借款人,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利率10.8‰,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的还款方式,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合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被告胡可可、边花花、边小国、王丽丽自愿为被告边小军、刘小娥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边小军、刘小娥发放了该笔借款,被告边小军、刘小娥获得该笔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金,截至2016年12月12日所欠91.638万元的利息及罚息也未偿还。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