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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昆高速8·10致36人亡事故 28人被立案32人受处分

时间: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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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回放

  2017年8月10日,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处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洞口端墙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33万余元。

  记者1月31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获悉,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28人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对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王登科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成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直接原因系超速驾驶疲劳行驶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发生碰撞前驾驶人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措施,显示其处于严重疲劳状态。而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60公里/小时)。

  间接原因与路面视认不良有关

  事故的间接原因具体如下:

  一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事发当晚事发地点所在桥梁右侧的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之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0米),实际宽度不满足要求。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试验表明,车速约为50公里/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公里/小时,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三是洛阳交运集团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洛阳锦远汽车站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出站检查等环节把关不严,违规发车。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发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洛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陕西省公路部门对事发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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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副市长被行政记过

  司法机关已对涉事28人立案侦查(河南省18人,四川6人,陕西4人)。此外,有关部门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分管交通运输等工作的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因“未有效指导督促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王登科,因“对陕西高速集团养护部、陕西高速西汉公司未全面排查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据新华社、安监总局网站

编辑: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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