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春节收假第一天,莲湖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前往咸阳市,与咸阳市渭城交警大队办理了一起扣押车辆诉讼保全案件。
据悉,2016年11月1日,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的王某某签订《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王某某租赁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台奔驰唯亚诺汽车,约定每月租赁费为21000元,按月支付租赁费。合同签订后,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当日将车租赁给王某某。合同到期后,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回了该租赁车辆,并多次通过电话及上门催收租赁款213090元,王某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答复。2018年2月7日,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莲湖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支付租赁款213090元。2月8日,该公司担心王某某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向莲湖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王某某名下价值213090元的财产。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经网上查询,法官发现王某某名下银行无存款,只有一辆咸阳牌照的汽车。2月13日,莲湖区法院对该机动车车辆手续进行查封,并向咸阳市交警支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请求对该机动车进行缉查布控。
春节期间,咸阳市交警支队渭城大队一中队将王某某的这辆车成功扣押。2月22日,莲湖区法院执行局保全组在上班第一天即前往咸阳市,与交警办理了机动车扣押交接手续。
编辑:王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