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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收货却拖欠货款迟迟不给付 三原法院判担责任

时间:2018-03-07

  经济活动中不讲诚信,已经收货却拖欠货款迟迟不给付。3月5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西安一混凝土公司支付原告三原某公司货款94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原告向被告交付金额为940928元的增值普通发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剂和粉剂,并对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运输费用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如数交付了货物,但被告并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经核对确认截至2016年9月,被告欠付原告货款93626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向原告仅支付3万元后再未支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认可未付货款90万元是不含税票的价款,被告要求原告就此未付货款开具发票,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为94万元(含税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双方亦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其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关于不支付违约金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依约承担违约金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在合同中对是否开具发票有约定,且开具发票亦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依约开具增值普通发票的请求予以支持,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吕鑫 段哲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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