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潼关县人民法院对郑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盗窃财物系亲属之间的财物,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家里的现金及银行卡内存款频频失窃,而且只有自己的女婿知道银行卡的密码,在张某及家人的再三询问下,郑某终于承认了三次盗窃岳父家钱财挥霍掉的事实,张某遂将女婿扭送至公安局。
检察官提示,盗窃亲属的财物也属于盗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照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家庭成员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的成员。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郑某虽然不属于家庭生活成员及近亲属的范围,但念及家庭和睦,法官决定对郑某作出不同于社会盗窃的较轻处罚。
编辑:刘慧